馬某不服縣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未告知是否立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樂政復決〔2024〕28號
申請人:馬某
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樂縣倉頡西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靜,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 2024 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通過掛號信郵寄了投訴舉報信(舉報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產品虛假標注營養(yǎng)參考值一事)。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要求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截止目前被申請人就投訴是否受理舉報是否立案未明確告知申請人,該局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是否受理投訴和舉報是否立案進行回復。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審理并處理該投訴舉報案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接到該投訴舉報信件后,并于2024年3月13日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該企業(yè)進行了調查,發(fā)現被投訴舉報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未構成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人未因購買商品對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僅以所購買產品存在問題、以商品標簽標識違反規(guī)定為由要求賠償1000元,屬于濫用投訴舉報權利。因不涉及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請求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相關調查處置情況我局不予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申請已超出正常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不具備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浪費行政資源,應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經查:申請人于2024年3月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產品虛假標注營養(yǎng)參考值一事。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產品進行了調查,但未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證明。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線索的行為。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后,未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未告知投訴人,也未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未在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在對被投訴舉報產品進行調查后,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以申請人濫用投訴舉報權利,不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為由,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不予處理,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26日